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河子大学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保障学校权益,更好地发挥合作协议对合作双方的促进作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是指以学校作为承办单位,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合作事项达成共识,形成的合作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以下统称合作协议)。
学校各二级单位经学校审批、授权后,可就具体业务工作与合作方或其所属单位签订实质性合作内容的专项合作协议。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单位开展社会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扩大学校影响。
第四条签署合作协议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战略导向,充分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和积极性,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完成时限。
第二章管理与分类
第五条 学校合作协议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合作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以学校名义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命名为“石河子大学—(合作方名称)战略(或框架或全面)合作协议”。
(2)以学校或学校各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签订的涉及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招生就业基地等专项性工作的合作协议,其中一般不出现“战略”“框架”“全面”等字样。
(3)学校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党政机构(含机关党委)、群团组织、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
第七条 学校合作协议签订的责任单位:
(1)全面合作协议的责任单位为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同有关单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论证工作。
(2)专项性合作协议的责任单位为主要承办单位,根据学校决策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议,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合作协议文本起草、论证工作。该类协议由学校授权相关二级单位签署,签署前,应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议,协议内容不能超过本单位调配资源的权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对协议风险负责。
第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石河子大学或石河子大学各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作协议;任何单位不得签订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三章起草、审批和签署
第九条 合作协议应包括协议名称、内容、双方签署人、签署日期、协议有效期、协议中止或续签等事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外合作协议应采用统一的制式(见附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统一制式的可自行草拟,草拟完成后交学校法务部门审核后签署。
第十条 合作协议责任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对接,商洽合作主要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文本完成后,需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合作协议文本审核过程中如出现内容调整等情况,由责任单位具体负责与对方沟通协商,最终确定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全面合作协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决策。专项性合作协议中,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到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合作协议签订工作的组织:
全面合作协议由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协议。
专项性合作协议由责任单位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协议。
第十四条 所有的合作协议,在签署后一周内,由主责单位做好协议复印件、审批表以及相关其他材料的备案,统一到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四章实施与督办
第十五条 主责单位应推进合作协议任务的落实。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各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合作计划,并定期将协议执行情况报送校长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应与对方具体部门按协议原则以备忘录等形式细化合作内容并进行约定,具体内容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合作协议发生纠纷时,责任单位应积极与合作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校领导报告,学校层面进一步介入处理,如涉及法律事务,应全力配合法律事务办公室积极应对。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类合作协议的落实推进,并做好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工作。对未经学校审核签订的协议或不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签订的协议,以及协议签订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不包括以学校作为法人主体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劳动人事、设备采购、捐赠、基建工程类等合同或协议。
学校教职工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中,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国内合作协议签订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